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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人的义利观
作者:佚名 日期:2001-12-12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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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义利观。传媒人的义利观,不仅关系到他如何做人,还直接关乎其如何做事。而他所作的事,又影响到受众的是非观,包括义利观。
传媒人不是封建社会的士大夫,不是“罕言利”的“君子”。传媒人也不是市侩哲学的实行者,不能利字当头,义在其后。更不能见利忘义,以利害义。传媒人是一个义利统一论者。义在利先,以义带利。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经济效益的前面。
传媒人为什么不能当封建社会的君子呢?首先,社会形态的改变使然。农耕社会里的君子也吃人间烟火。但是,是一种低水平的人间烟火。粗茶淡饭,果腹即可。粗布衣裳,保暖足矣。他们可以称得上是中国最原始的“环保主义者”。享用肉林酒池的,是封建社会的权贵者;大口吃肉,大碗喝酒的,是李逵等绿林好汉式的人物;吃不厌精,肉切得不正不吃的,是孔夫子这样的圣人。君子,不满权贵者,不喜造反者,不及圣贤者,留给自己的空间,便是甘当物质利益的稀缺者,而追求精神世界的富足者。
当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对自身需求的放任骄纵和毫无节制,使人们对物质世界的支配欲和占有欲极大的提升了。纯情主义和空想主义的空间日渐缩小,“圣人”“君子”“小人”的共同语言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多。讲求实际利益,成了这个时代最鲜明的特点。“利”,不再需要躲躲闪闪得“言”,遮遮掩掩的“言”,而是可以光明正大的“言”,热情奔放的“言”。而且不光是“言”,还应该去“求”,要求,追求,渴求。也就是说,社会形态的改变,必然带来社会人群价值观的改变。传媒人作为社会中最活跃的组成部分,是没有理由拒绝正常与正当的利益的。
“正常”,这是一个通俗化与平民化的表述标准,略带感情与道德色彩。人皆求之,我亦求之。人皆有之,我亦有之。合情合理,不受非议。“正当”,这是一个法律概念或准法律概念。在一个法制社会,不正当的需求往往需要法律的介入进行干预和制止。
传媒人非正常与不正当的需求与作为毫无疑义是要受到干预与制止的。比如,无中生有,小题大做;又比如,见利忘义,出卖良知,歪曲事实,混淆是非。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现象:有人要升官,需要“政绩”。于是,便有的传媒人投其所好,给他吹喇叭抬轿子,把三分成绩吹九分十分,把别人的功劳往受吹捧者脸上贴。有的人钱多财旺,“富尔思贵”,便有的传媒人为他涂脂抹粉,吹捧他如何如何好读书,喜交友,急公近义,乐善好施。把暴发户吹捧成社会贤达,名流高士;有的三流四流演员要出人头地,早成明星,又有的传媒人不余遗力的制造他的神话佳话童话,不怕肉麻和遗笑大方。这样的投人所好,当然不是白做好事,而是有自身利益的回报的。投桃报李,利益互换。这样的传媒人士假公济私,公器私用。利用职业话语权,侵害大众知情权。是一种悲劣可耻的行径。首先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如果因此而酿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还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时下有一句话很流行:“学术腐败”。听说有个把大名鼎鼎的科学技术界人士也在弄虚作假。利益的锐矛正在刺向道义的盾牌。是“利”之矛锐利呢?还是“义”之盾坚固?究竟鹿死谁手?看来,树立正确的义利观,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以上讲到的道德和法律因素以外,还有一条:竞争。传媒的竞争实质是传媒人的竞争。传媒人的竞争是其综合素质的竞争。有正确的义利观,是其思想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些敢于打破自己的清白之身的传媒人,会有人打破他的饭碗的。追求不义之财的结果,可能会以得不到其应得的实质利益为代价。而那些清清白白做人,认认真真做事的传媒人,应当得到实质的利益作为回报。如果做到这种境界,正确的义利观就可以大行其道了。
(吴晴)